查看原文
其他

关注 | 签约型主播究竟是“打工人”还是“合伙人”?

陈艳彬 贺涛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24-01-0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89号指导性案例——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1,引起广泛关注。
2018年2月28日,李岑、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岑的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播爱游公司)三方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岑在熊猫平台独家进行“绝地求生游戏”的直播与解说,并约定未经熊猫公司同意,不得在其他直播平台上进行相同或类似合作。否则,李岑与播爱游公司应向熊猫平台支付前期合作费用、培训费、推广资源费和高达5000万元的违约金。半年时间不到,李岑开始在斗鱼平台进行游戏首播。对此,熊猫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各方理应依约恪守,最终酌情支持260万元的违约金。李岑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与熊猫公司系劳动关系。并且,熊猫公司无故拖欠费用等行为已构成违约,其有权解除合同,不应支付违约金。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实践中,此类争议并非个例。据公开数据显示,平台或者MCN机构的大部分纠纷都与主播有关。本人以“主播”、“解约”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在全国范围内共检索出相关民事判决书685份,其中合同、准合同纠纷占比93.14%(638份)。
其中,大部分矛盾是由于合约权益分配不足、平台扶持资源分配不均、平台机构前期无投入,主播爆火后收割亦或是机构捧红主播后,主播想单飞等。
归根结底,这些矛盾的根源是由于双方对主播的身份认定存在偏差,导致二者之间的关系界定存在分歧。在本案中,双方之间不只是简单的利益分配问题,归根结底其实是李岑究竟是“打工人or合伙人”之争。
01
网络主播行业用工关系的涉诉特征
针对平台或MCN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有关违约、解约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双方关系的认定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前提要件。本人以阿尔法为检索工具,以MCN机构”、“网络直播”、“劳动关系”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期间为近五年时间,即以20181月为起始日期,截止到202212月,共检索到判决书196篇。其中,对于经过二审的案件,本文只记为一个案件,并将二审结果作为最终的裁判结果。具体来说,网络主播行业用工关系存在以下涉诉特征:
(一)劳动关系认定难度较高
经过对上述判决书审判结果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目前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趋势及态度。对有效的案件中的判决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后,法院对于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认定倾向如下图所示:
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直播平台或者MCN机构之间的用工性质时,更倾向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成立合同关系。
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2的规定。通常认为,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艺人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或网络直播平台包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合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二)法律关系定性争议较大
经过分析对比,大多数法院的审理思路基本都是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作为审查标准,即从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方面进行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部分法院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案情仍然存在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
在建昌县驰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驰骋公司”)与王露合同纠纷3一案中,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驰骋公司与王露于2017年5月25日签订《艺人签约合同》后,王露到驰骋公司从事签约艺人工作。驰骋公司为王露提供直播间及工作场地,对王露进行日常培训和行政管理,王露按照《艺人签约合同》的约定取得劳动报酬和收益。综上,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但二审法院认为4,驰骋公司与王露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无《劳动合同》的必然要件,故该合同并非《劳动合同》,且驰骋公司与王露之间亦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和实质要件,亦无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驰骋公司没有对王露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和给付劳动报酬,王露所获取的报酬仅是基于协议约定所获得的直播收入,该报酬并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驰骋公司与王露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仅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直播收入的分成比例等,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三)违约金认定差异较为显著
对于网络主播的违约金认定,在不同案件中,司法实践存在截然相反的司法裁判意见。比如,在谢淑红、宁波银河九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5一案中,法院认为,《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谢淑红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理应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殊性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合作协议书》应推定系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单就违约金条款来看,也不存在免除银河九天公司责任、加重谢淑红责任、排除谢淑红主要权利的情形,最终全额支持了原告银河九天公司主张的违约金。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第189号指导性案例中,法院酌情将《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中约定的5000万元违约金调整为260万元。
为何存在如此之大的差距呢?法院的裁判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合作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各方理应依约恪守。李岑与熊猫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第二,熊猫公司虽然存在履行瑕疵但并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播爱游公司、李岑并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作协议》。第三,考虑主播李岑在游戏直播行业中享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熊猫公司能够量化的损失且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熊猫公司平台的现状等情形。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的利益平衡,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60万元。
由此可见,对于原告提起的要求被告主播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即使法院予以支持,也会存在全额支持及酌情部分支持的两种不同态度。司法态度的不同,源于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以及涉及违约金支持的不同考量因素。
02
网络主播行业的用工模式
根据2021-2022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论坛中发布的《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2021-2022)》显示,截至2021年12月,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账号累计近1.4亿个,一年内有过开播行为的活跃账号约1亿个。由此可见,网络主播的数量庞大,但不同类型的主播与平台的联系紧密程度各不相同,一旦发生纠纷,对主播与平台间用工模式进行分析就十分必要。目前,网络主播的用工模式大概可以注册型、传统型、签约型三类。
(一)注册型
网络主播行业的注册型用工模式,是指用户在网络平台注册后即可成为主播进行直播。除主播违反法律规定及平台的限制性规定之外,平台不会对用户进行管理,更不会要求用户的直播时间、时长、方式等。“主播+平台”模式下,平台与主播二者为合作关系,双方根据《用户协议》进行收益分成。
(二)传统型
网络主播行业的传统型用工模式,是指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或是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播接受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的管理,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向主播发放劳动报酬,并非收益分成。在此种情况下,双方为传统的劳动关系。
(三)签约型
网络主播行业的签约型用工模式,是指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或是经纪公司签约,合同名称多为“演艺经纪合同”、“主播合作协议”等,合同内容主要包含直播收益的分成、直播时长、独家直播等。如与经纪公司签约,经纪公司通常还会为主播寻找直播的平台资源或者商演活动,对主播进行包装和培训等。在此情形下,网络主播与平台或是经纪公司的关系如何认定较为复杂,这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对象。
03

司法裁判中签约型主播的身份

的认定因素

相较于传统劳动关系而言,签约型网络主播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较为灵活,报酬支付方式更加弹性,其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更弱,这使得签约型主播的身份认定更为模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逐渐开始形成了新的审理裁判规则。
(一)认可“合作协议”外观,认定合作关系
在大部分案例中,主播与平台或机构倾向于签订名为《主播合作协议》或者《演艺经纪合同》等合作协议。如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等情形,基于契约自由的基本理念,法官通常在认定签约型主播的用工关系时,更偏向于合作关系。
在李林霞与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6中,法院认为:从管理方式上看,虽然李林霞通过漫咖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并从事网络直播活动,但李林霞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李林霞亦无需遵守漫咖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尽管双方合作协议对李林霞的月直播天数及直播时长作出了约定,且漫咖公司可能就直播间卫生、休息时间就餐地点、工作牌遗失损毁等问题对李林霞进行处罚,但这些均应理解为李林霞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并非漫咖公司对李林霞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
其次,从收入分配上看,李林霞的直播收入虽由漫咖公司支付,但主要是李林霞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所得,漫咖公司仅是按照其与直播平台和李林霞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漫咖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李林霞的收入金额,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收入应属于漫咖公司给予直播合作伙伴的保障和激励费用,并非李林霞收入的主要来源。
再次,从工作内容上看,李林霞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并非漫咖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李林霞从事网络直播的平台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网络直播本身不属于漫咖公司的经营范围,漫咖公司的经营范围仅包括直播策划服务,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内容。因此,李林霞与漫咖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二)突破“合作协议”外观,认定劳动关系
通常情况下,如果主播与平台或者MCN机构之间签订的是《主播合作协议》或者《演艺经纪合同》等,且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法官会基于契约自由,而认可主播与平台或者MCN机构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但在部分案件中,法官会突破“合作协议”外观,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从此类案件的裁判理由来看,法官主要审查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其一,《主播合作协议》或者《演艺经纪合同》是否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其二,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在安徽柏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柏辰文化公司”)与王丹梅合同纠纷一案7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8日,柏辰文化公司(甲方)与王丹梅(乙方)签订《演艺经纪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同意,进行独家排他性的演艺(娱乐)业经纪、管理、合作,乙方同意并委托甲方担任其经纪管理人,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担任乙方的独家经纪管理人。但是,王丹梅至柏辰文化公司工作,约定每月工作时间进行约定,并对薪酬如何发放进行约定,双方的关系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且柏辰文化公司按月向王丹梅发放工资及奖金提成,二者具有经济从属性。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
在应城乍欢文化工作室(以下简称“应城工作室”)、龙晓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8中,法院认为主播是一类职业,网络主播不但是一种劳动职业甚至是谋生活动。应城乍欢文化工作室与龙晓娟签订的《线下主播签约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和身份证号码,以及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同时,应城工作室还制定了《工作室奖励以及惩罚制度》,龙晓娟作为劳动者受该制度的约束,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从事劳动,其提供的劳动也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管理和隶属关系,构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
在上述两个案件中,法官以合同内容作为重点的审查对象,探求合同目的,最终突破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而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总体上来说,此类判决在网络主播用工关系争议案件中的比例很小,大部分的法官会更加倾向于认定双方存在合作关系。
结语
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传统行业的产业结构不断迭代升级,用人单位的组织和管理模式也随之产生相应变化。网络主播行业的用工关系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亦有所差别,如组织管理平台化、经济从属性强化,意思自治空间扩大化。这使得网络主播行业的用工关系更加具有弹性、空间和张力。因此,对于签约型网络主播与平台或机构之间签订的协议性质,不能简单的、生搬硬套地适用传统的用工模式去分析二者间的法律关系,而应当主动选择,通过对合同内容进行控制,设置与之适应的权利义务结构,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弱化劳动过程管理,强化劳动结果交付,区分不同的情形分别对待,才能对签约型主播的身份进行较为精准的认定。

1. 号:2020)沪02民终562民事判决书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3. 案号:(2020)辽1422民初1420民事判决书4. 案号:(2021)辽14民终1421民事判决书5. 案号:(2019)浙02民终5416民事判决书6. 案号:2019)渝01民终1910民事判决书7. 案号:(2019)皖0111民初18540民事判决书8. 案号:(2019)川07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


—— END——

作者/ 陈艳彬 贺涛
添加客服小信微信Justin-0705,解锁更多~干货知识、互动交流、活动信息

微博:@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官网:www.yjxlawyer.com今日头条: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视频号: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本平台的文章仅供交流之用,不代表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观点或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若需要专业法律咨询或分析,请直接与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联系。转载事宜请发送信息至后台获取授权,须注明来源及出处。
—— 推荐阅读 ——

——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